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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
2012-05-31 00:00  

公安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

(试行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公安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,公平、公正、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,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实现人才培养目标,根据《甘肃政法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分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指导思想

以摸清底数为基础,以把握政策为关键,以公开公平为保障,以群众满意为目标。

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原则

(一)学年认定与动态建档相结合;

(二)地方证明与同学评议相结合;

(三)个人申报与组织确认相结合;

(四)生活俭朴与自强不息相结合。

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

(一)本人月生活费(含奖学金、生活补贴及家庭供给等经济来源)低于当年兰州地区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;

(二)本年度家庭受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故造成特殊困难者;

(三)本人因患重大疾病,医疗费用较大,家庭无力承担者;

(四)兄弟姐妹两人以上(含两人)同时上中专以上学校学习,家庭供养能力不足者;

(五)父母年龄较大(60岁以上),且家庭供给确有困难者;

(六)城镇户籍学生父母双方或有一方下岗,家庭经济困难者;

(七)父母均患疾病,家庭收入低下,家庭供给确有困难者。

第五条 特困学生认定条件

(一)本人月生活费(含奖学金、生活补贴及家庭供给等经济来源)在100元以下者;

(二)失去双亲,无经济来源,受政府救济者;

(三)父母均残疾或长期患病,家庭无攻击能力者。

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,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与学生综合考评工作同时进行;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。

第二章 认定组织

第七条 成立分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,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,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、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,负责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、审核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;初审合格后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。

第八条 成立由中队长任组长,区队长、团支书为副组长,区队副队长、学生代表两名为成员的区队评议小组。

第三章 认定程序

第九条 评议工作由学生本人申报、组织材料审核、区队小组评议、办公室组织审核、公示接受监督、分院最终审定六个环节依次构成。

第十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申报,含申请书、陈述材料、证明材料。

第十一条 由中队长组织区队评议小组审查材料,了解详细情况,必要时刻进行谈话。

第十三条 由区队评议小组组织全区队学生进行评议,小组可做出材料审查说明,最后以投票形式确定人选。

第十四条 办公室对各区队的评议结果进行复核,并提交主管副书记同意后进行公示,公示期三天。

第十五条 公示有异议进行再次复核,直至无异议后提交分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上报。

第十六条 经学生处批准后,分别填写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》,并建立贫困学生、特困学生库,建库学生的比例控制在40%以内。

第十七条 凡资助对象必须从库内学生中评选;评选的顺序是先特困学生,后贫困学生。

第十八条 每学年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变化情况进行调整,调整幅度为10%。

第四章 附 则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分院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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